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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小升初特殊情况入学规定

2011-04-12 20:13:14     标签:小升初资讯

一、有本区户口,但与房产证户主不相统一的

父母双方均一直无房而全家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适龄儿童,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将其视作本服务区儿童。

父母双方曾有房,因房产置换未定或其他原因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适龄儿童,经学校调查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此外,江东区规定,有私有房产和共有房产的,按私有房产所在社区的服务区学生接纳。

海曙区对房产证户主不相统一学童还另有规定:1.父母双方曾有房(如已拆迁或卖出)而现为与祖父辈共有房的,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2.父母双方曾有房,现因房产置换未定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适龄儿童,经学校调查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二、有本区户口,自有房拆除后学童就读学校的规定

拆迁户的适龄儿童新居住地一次性到位的,凭房产证和户口簿到新居住地服务区学校就读。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期房而寄居在亲戚家中的适龄儿童,经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海曙区规定:如果户口留在原地未迁出,则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三、有本区户口,但情况特殊学童入学规定

适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在六区(指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外工作,孩子的户口在本区,且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学校可将其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

本区内的适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照顾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

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应根据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判给另一方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给予照顾进入相应的小学。

烈士、现役军人的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父母属于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其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对其他有正式户口(含集体户口)的各种特殊情况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视其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超过学龄而又未办理暂缓入学手续的学童,应向原服务区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未及时入学的证明材料,由区教育局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海曙区规定:父母一方户口、房产在本区的农婚子女,可照顾视作本服务区儿童。领养的学童要在该区学校就学,需具备领养的法律文本,且房产、户主相统一的,可视作本服务区学童。

江东区规定:环卫处职工的农婚子女视具体情况,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四、华侨、留学人员子女入学规定

华侨适龄子女,要在监护人所在地学校入学,凭有关证明,并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将其照顾视作服务区儿童。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其子女要在监护人所在地学校入学,凭有关证明,并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将其照顾视作服务区儿童。

五、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规定

暂住本区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父(母)确在区内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父母暂住一定时间(海曙、江东规定1年以上,江北为半年)。海曙区还要求父母有相对固定住所,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海曙区规定:可持该学龄儿童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到班额许可的小学借读。江东区规定可携带相关证件到招生学额有余的公办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办理相关的入学手续。江北区规定在规定日期内到相对就近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因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具有流动性大、分布不均匀的特点,江东、江北将在招生过程中进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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