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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

2012-05-22 10:49:23     标签:小升初资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 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 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贯彻落实《八条措施》、《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 要求,着眼教育公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 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 完善招生入学政策,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招生入学政策,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 校的招生范围,要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继续执行把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并逐步扩大比例; 中考招生必须公布招生范围、时间、计划、程序等重要信息。

(二) 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各地要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 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 学校和教师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 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和 有条件的农村义务学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门设定的招生网上进行,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 为。

(四)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坚决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六)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严格 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凡未做 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七)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 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果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招生指定区域 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

(八)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缓解择校矛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号) 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师资、办学条件、生均公用经费等均衡配置的力度,继续做好校长、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校际 间交流工作,积极探索学区化管理、托管办学等方式,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缩小乃至消除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促进县(区)域内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把治理择校乱收费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切实做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部署实施工作;要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 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考核。

(二) 狠抓落实,务求取得治理成效。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学习《实施方案》,切实掌握政策要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 的工作方案,对《实施方案》中的相关指标加以量化明晰,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大力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加强个别指导,单独制定工 作方案,重点督办,务求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三) 创新机制,提升治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公开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反馈机制、教育行风评议机制、行风问题督察督办机制、 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典型乱收费案件通报机制,不断提升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纠风监察、物价、审 计、财政和教育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实施方案》的 贯彻落实。

(四)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实施方案》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的 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作用,对媒体反映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要快查快办,及时反馈,主动公布结果;要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 广先进经验,为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 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 工作组,对重点城市部分学校的整个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同时,吸收媒体参与监督,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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