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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小升初回户籍地 户籍须随父或母

2009-05-22 17:55:02     标签:小升初资讯

近期天津市教委下发了“关于2009年实施《我市部分小学六年级学生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办法》的通知”,对部分小学六年级学生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办法进行了调整确定。

市教委的通知明确,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应参加户籍区县教育局安排的小学毕业考试。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必须持有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学生的户口应与父亲或母亲同一户籍。学生是否回户籍区县升学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如需回户籍区县升学,应由学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审核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市教委要求,各区教育局要尊重学生的意愿,维护好回户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2009年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程序是:(1)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或致学生家长信的方式将有关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具体规定通知到家长和学生本人。(2)学校按照规定对申请回户籍的学生进行认真审定,并将符合回户籍区县条件学生的《天津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评价手册》、小学六年级学生登记表、回户籍升学学生登记表(一)、健康卡片、本人近期照片2张等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袋,报送所在区县教育局小学科。(3)区县教育局对回户籍的学生进行复审、登记、造册,在市教委统一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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