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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2014-05-09 14:41:55     标签:小升初资讯

查字典宁波奥数网讯:2014年余姚市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出台,意见指出坚持义务教育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按教育服务区就近免试入学。

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全市初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余姚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段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义务段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切实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原则。城区户籍新生由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他乡镇(街道)的新生,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由教辅室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局或各乡镇(街道)教辅室负责安排入学。

2.坚持义务教育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按教育服务区就近免试入学。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规定,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过公办学校吸纳、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助学位等措施逐步提高公办(公助)学校吸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比例。

三、招生方法

1.入学年龄。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教育服务区学校办理延缓上学手续,并报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仅限住宅房和商住用房)一致,均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2)儿童、少年的户籍在教育服务区内,父母双方无房且全家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3)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后初次申报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在儿童、少年申报户籍后一直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4)儿童、少年父母在教育服务区内有房产(房产占有份额高于50%)而无户籍的;拆迁户安置的新居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5)教育服务区内的集体户口家庭的适龄子女,父母无房的;

同一类情况入学对象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方法,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该学校未能录取的,由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学校就读。

3.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居住证或者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教育局(乡镇、街道教辅室)报名,由教育局(乡镇、街道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统一安排入学有两种方式,一是安排在教育服务区学校,二是安排在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

(1)有户籍,而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内无房,租房、借房住的;

(2)拆迁后未购置房屋而寄居他处的;

(3)在姚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姚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少年,要求在城区(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在姚亲属家庭的儿童、少年,要求在城区(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5)在姚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原则上安排在具有接受外籍学生就学资格的学校就读)如要就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长提交申请要求的;

(6)虽有余姚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所在的教育服务区学校就读的;

(7)父母离婚的适龄学童、少年(主要按照以上第2条的规定,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随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

(8)在本市域以外小学或民办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地升公办初中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毕业小学学籍证明);

(9)符合条件的余姚市山区适龄儿童、少年(条件见余教﹝2011﹞年148号文件);

(10)在我市创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在我市居住、工作一年以上,有稳定职业(父母至少一方与余姚市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住所(有房产证、有效的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父母双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我市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父母至少一方连续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的。

(11)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的。

4.不符合以上2、3条各款条件的公办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教育局或乡镇(街道)规定的公办初中。如不愿到规定的公办初中就读,可回原籍所在地初中就读。

5.适龄特殊儿童入学。盲童、聋童可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宁波市聋哑学校(盲人学校)。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市特殊教学中心注册入学,轻度的智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的儿童可选择到教育服务区学校随班就读,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初中阶段体育艺术特色学校招收体艺特长生。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内容包括:招生学校的资质认定、招收特长生的条件、招生名额、招生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总体采用各校自主招生加教育局审核的方法。招收的特长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精神,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落实一名校级领导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招生中重大、疑难问题要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商量决定。招生结果必须先在领导小组内公开。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学校在招生前应以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注意事项等。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等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认真做好报名家长学生的接待、服务工作,切实为学生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2.科学确定教育服务区,合理控制好班额。教育局(教辅室)对辖区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事业规划,根据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科学确定各校教育服务区,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

合理确定城区中小学班额,要努力创造条件,适度扩大实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今年各学校新入学小学一年级班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经教育局批准的小班化学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44人以内,经教育局批准的小班化学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5人左右。各小学、初中学校如果班额允许,不得设置任何其他条件,拒绝符合条件的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校须均衡编班,不得以“分层次教学”为名,违规举办“实验班”、“特色班”等。

3.公办学校要依据就近入学原则确保教育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近年新举办的学校,由于小区开发进程和入住率等因素导致生源暂时不足,为确保教育资源有效使用及新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经教育局同意,学校可按照公正、公平原则,另行制定过渡期的招生办法。

4.自愿放弃教育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其他学校,以后又想转回教育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服务区学生,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就读。

5.加强招生学籍管理。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做好全国联网工作,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特教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规范区域内外转学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转学。确实有具体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家长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家长申请,报教育局审核同意。转学后,及时办好电子学籍的转接工作。

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各学校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初中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情况,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自2014年起,未取得初中电子学籍的学生必须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各地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地服务区中学就读所需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在当年10月底前办理好学籍交接工作。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来选拔生源,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和荣誉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禁止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破坏正常的教育生态。

7.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应以本市域招生为主,不得跨区域中途插班招生。民办小学一般不跨区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跨区域招生也要从紧限制。如在宁波大市内跨区域开展规模招生(跨区域开展规模招生指一所学校在跨区域的同一个县(市、区)招生人数超过10人以上),应经宁波市教育局同意,主动与生源地教育局联系及做好招生计划与招生办法备案工作,并于当年4月10日前报宁波市教育局核定。招生学校不得将未经备案核定的跨区域招生广告、简章擅自向社会发布。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通过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能力、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招生时间不得早于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

各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条件: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取得本市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就业,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严格按乡镇(街道)辖区范围进行招生,不得招收非本乡镇(街道)居住地生源和外县市生源,不得招收初中学生,班额要严格控制在40人以内。

8.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按甬纪发〔2012〕15号文件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

9.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教育局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坚决查处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招生、违规编“快慢班”、违规收费等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进行通报和曝光,发挥警示作用。年度招生与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对学校和校长的考核评比内容。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擅自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对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余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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